面對嚴峻疫情,不僅民眾感到恐慌,第一線醫護人員面臨的壓力與風險一定更大。然而,近日醫療暴力事件頻傳,實令人所不樂見,就算對於自己或家人的病情憂心著急,也不應該對辛苦的醫護人員施暴,故此次想跟大家介紹「王貴芬條款」之醫療法修正案。
民國102年11月間,桃園縣蘆竹鄉代王貴芬因親友生病住院,以電話向醫院詢問病情,護理師基於保護病患個人隱私,遂請王貴芬直接到院詢問,詎料,王貴芬到院後竟接續掌摑該名護理師之兩側臉頰,因而引發社會爭議,立法院於103年1月14日三讀通過俗稱「王貴芬條款」之醫療法第24條、第106條修正案,以保障醫護人員能在免於醫療暴力之環境中執行醫療業務,並維護就醫安全。
按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定有明文。該項規定與刑法原先就存在的強制罪、恐嚇罪相比,處罰刑度有較為提高,且行為人必須面對至少2個月以上之有期徒刑。
該項規定雖不及傷害罪之5年刑度,然實則,其規範範圍較傷害罪為廣,對比傷害罪須構成被害人受傷之要件,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只要行為人有強暴、脅迫或恐嚇之非法行為,妨害到醫護人員執行醫療救護業務,縱然沒有造成實際受傷結果,仍成立該罪,以確實保護醫護人員之執業安全。
以上開新聞案件為例,假若該名確診男子持拐杖揮舞時,確實未打到護理師,固不成立刑法之傷害罪,然其前揭強暴、脅迫之不法行為,已成立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條文
- 醫療法第24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 醫療法第106條
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撰文 ★ 何旻霏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