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對於關鍵技術的保護,僅有制定《營業祕密法》予以規範嚇阻,但實務上向來對於損害營業秘密之未遂犯判罰過輕是不爭之事實,且我國至今尚未對涉及國安的營業祕密或高科技技術有明確定義,釐清並定義何謂「影響國安之虞之關鍵技術」當為首要之急。
再者,以外國為借鏡,美國有《經濟間諜法》,對於竊取技術至國外者,不論犯行已遂或未遂,最高均可處15年有期徒刑;韓國有《防止產業技術外流及保護產業技術法》,法院也曾做出禁止某些核心技術產業員工跳槽到中國的判決。都以相較我國高於數倍之標準維護國家安全。台灣的《營業祕密法》在處理國安上應可以有更周延的規畫與展望。
撰文 ★ 蔡瑋軒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