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這次的疏失,主要可分兩個部分討論:第一、若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的行政管考和規範,業者可能遭受主管機關的裁罰。另一部份,與學校或教育單位之間的供餐契約,也會有訂立罰則,促使業者注意。本次新聞報導的罰款2.6萬及停止供餐2週,基本上就來自於與契約而非行政管制,而目前看來,這麼輕的罰則,的確很難有效警示或遏止業者的失誤。
基本上要維護食安,就是先設定廠商會犯錯,否則不用管理。既然如此,究其根本,本件事發的原因就在於「主管機關的監督不周」以及「學校的履約能力不足」兩部分。據報導,整個供餐管理流程一定有嚴重疏失,才會把廚餘當成湯品送到學校,而針對廠商自主管理的失誤,或恐係主管機關督導不周,以致於廠商沒在怕所造成。另外,整個流程中,學校的系統也無法「事先預防事故」;亦無法「監督廠商確實履約」,換句話說,就是要讓廠商皮繃緊,不敢掉以輕心。但是現在廠商很鬆散,雖然不是故意,但餿水都敢送,學校整個被看扁了……!
所以整體來說,學生的食安,還是要由最接近學生的學校來做最後的把關,這一次幸虧沒有釀出嚴重傷害,但是對於團膳廠商的監督和檢查,務必落實、確實,才是保護學生的重要關鍵。
撰文 ★ 林冠佑 主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