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 are currently viewing 從流水席婚姻鬧劇看臺灣的夫妻財產制

從流水席婚姻鬧劇看臺灣的夫妻財產制

台灣的夫妻財產制一共有三種,分別是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你又了解多少呢?兆宇為您細細說明!

夫妻若於結婚前或結婚後,未以書面契約就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時,就會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首先,所謂法定財產制有兩大重點,第一是區分婚前婚後財產,第二則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 區分夫妻之財產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産二者;其區分實益在於只有「婚後財產之部分構成將來法定財產關係結束後剩餘財產權之計算標的。又只有「婚後財產」中「有償取得」者可以作為計算之標的。此外,關於所有權之歸屬,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時,推定夫妻共有。而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以確保夫妻權益之平等。債務之清償責任部分,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2.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發生時點是法定財產制結束時,而結束原因有夫妻一方死亡、離婚、結婚經撤銷、夫妻一方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其法律效果是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此外婚姻關係結束後,自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有2年的時間可以主張權利。

第二,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至於特有財產之範圍包含:專供個人使用之物、職業上必須之物、特種贈與物。關於共同財產之管理權,由夫妻共同管理。共同財產之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另一方之同意。債務清償部分,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及各自特有財產負責清償。另外婚姻關係結束後,夫妻各自取回當初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的財產,這段婚姻關係中的共同財產,在扣掉共同債務後,由夫妻平分餘額。

最後,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婚前及婚後財產,各自保有所有權、管理權、收益權及處分權,不因結婚而發生變動。常見採用分別財產制之情形,有依夫妻協議或因夫妻之一方經濟狀況不佳他方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如果以自己之財產清償他方債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向他方主張。至於清算分配關係上,因其不區分婚前婚後之財產,皆由夫妻各自保有完有權、使用權、管理權及處分權等,且分別財產制「沒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權,所以婚姻關係結束也不進行夫妻財產分配。

這三種夫妻財產制,在實務上絕大多數的民眾是適用法定財產制,可能是因為絕大多數的民眾不太清楚這三種財產制間有何區別,更有可能不清楚有相關規定,希望看完上述內容的您能更近一步的了解夫妻財產制相關的規定。(下方及官方臉書附有彙整三種財產制的比較圖表,供您參考)

撰文 ★ 陳大業 法務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