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交通亂象已非一朝一夕,最嚴重的莫過於汽機車為了搶快、為了一己之私,總是喜歡搶在行人穿越路口時趁隙通過,台灣也因此被冠上「行人地獄」的惡名。日前,在新竹就上演夫妻推著嬰兒車走在斑馬線上卻遭遇汽車強行通過,且駕駛在行人提醒後竟然繼續行駛,險些衝撞嬰兒車,如此誇張行徑實在令人髮指。造成行人地獄的原因,除了部分駕駛素質低落、道德觀念不足之外,我國相關交通法規是否能有效嚇阻或適當處罰亦應探究。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簡稱道交條例)第44、48條第2項之規定,當汽車駕駛行經行人穿越道(如:人行道、斑馬線)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或汽車駕駛「轉彎」時,除非這個路段禁止行人穿越,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均處以1,200~3,600元的罰鍰。另外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簡稱道交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接近路口前,無論有無劃設行人穿越道,無論有無號誌指示或交通人員指揮,遇到行人穿越均應暫停讓行。從上述法規可知,行人享有「優先路權」的立法用意,無非是為了保障行人安全使用道路之權利。
然而,只憑道交條例、道交規則之規範,可能不足已有效嚇阻違規駕駛。兆宇分析了三個理由如下:
- 罰鍰金額太低:行為人須承擔的違規機會成本低,偶爾罰一次當然不怕。但立法者在去年12月22日通過道交條例第44、48條之修正草案(尚未施行),將罰鍰提高為3,600~6,000元,期許能提高行為人的守法意識。
- 不要被抓就好:行為人雖違反規定,但在實際受到處罰之前,警惕效果仍有限。而且根據道交條例第7-1條,上述道交條例第48條第2項並不在檢舉範圍內,也可能增加行為人僥倖的心態。
- 沒有適當處罰:如果是純粹的違規行為,只要沒有發生車禍、沒有致人死傷,除了罰鍰之外,行為人尚難論及民、刑事責任;也不會被吊銷、吊扣執照。
回到本案,這名汽車駕駛人的行為違反道交條例及道交規則,自應處以罰鍰,然而除了違規行為之外,並沒有發生車禍或造成人、財損失的結果,依照現行法規似乎沒有其他處罰辦法。但如果該名駕駛明知應禮讓行人,卻執意行駛穿越人行道並險些衝撞行人及嬰兒車,或可將其視為「以危險方式駕駛」另以道交條例第43條(罰鍰較高)之規定處罰。不過,這類情形還是應該交由立法者以法律明定處罰方式為妥。
最後分享今天在騎車上班的路上,發生一件值得省思的事。當小編行駛至某個路口時,已逐漸減速並停在斑馬線前,但行人看到來車不僅投以驚恐的眼光,並等雙方僵持片刻才選擇穿越路口。可見該名行人並不信任小編會禮讓他,甚至產生「行人應該反過來禮讓汽機車」,才能確保自身安全的怪異景象,實在令人汗顏。兆宇希望能藉此事件,督促自己也提醒大家,共同營造友善的交通環境。擺脫行人地獄的惡名!
撰文 ★ 林冠佑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