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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環境變遷法治:氣候變遷因應法

隨著全球科技、工業的發展,全球暖化等氣候變遷問題是全球共同的挑戰,雖然我國在2015年即訂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稱溫管法),但因為全球氣候變遷現象日益嚴峻,所以環保署又提出「溫管法」修正草案,並在2023年1月10日終於三讀通過「溫管法」修正草案,將「溫管法」改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本法),並將2050年淨零排放、碳定價及審議機制、調適與人權、部會權責等氣候治理原則入法。以下為您細說此次修法的重點。

首先,為了達成2015年巴黎協定所建議的控制全球升溫於攝氏1.5度的目標,此次修法將淨零碳排放的目標納入,本法第4條第1項即明確規定將我國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訂為「民國139年達到溫室氣體淨零排放。」此代表我國對於減碳的決心。

第二個修法重點是徵收碳費,本法第28條明定將分階段徵收碳費。第一階段會鎖定年排放量逾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碳大戶」,例如鋼鐵、半導體、水泥等碳排放最大宗的產業。不過,電力業的直接排放則是排除在外,轉由計算電力使用者的間接排放量。本法第29條則規定企業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只要達成指定的減量目標,就可適用優惠費率。而本法第32條則規定前揭碳費的收入將作為「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用於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等用途。但碳費的相關開徵時限、具體費率目前氣候變遷因應法仍未有具體規範,此部分仍待環保署制定相關子法

第三個修法重點,本法第三章則將氣候變遷調適的相關規範納入條文,本法第18條規定應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擬定氣候變遷科學報告,規劃早期預警及系統監測。然較為可惜的是此章僅有少少的4條條文,未有具體規劃和政策框架

第四個修法重點,本法第二章明定跨部會的權責,將原先由環保署負責的減碳責任,於本法第8條第2項明確分配與不同部會負責。例如: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辦。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辦。並於本法第9條規定應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且至少4年檢討一次。於本法第10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設學者專家技術諮詢小組,並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定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本法第六章則訂有罰則,針對企業違法情況,分別有罰鍰、限期改善、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限制或停止交易、強制執行檢查、廢止許可或勒令歇業等罰則。例如規避、妨礙、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進入事業、排放源所在或其他相關場所,實施排放源操作、排放相關設施、碳足跡標示、溫室氣體或相關產品製造、輸入、販賣、使用、捕捉後利用、捕捉後封存之檢查,或令其提供有關資料時,企業將被處以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又例如偽造、變造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短報或漏報與碳費計算有關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查核結果核算排放量,並以碳費收費費率之二倍計算其應繳費額。

雖然此次三讀通過的條文中,並未將氣候公民訴訟條款入法而無充分的行政監督手段,可能造成人民權利損害時的訴訟權保障不足;且因相關子法仍未制定完畢,因此將來子法陸續上路後,實際適用也將會是一大挑戰。不過,從此次修法,已可看見我國對於氣候變遷的因應政策、完成減碳目標有極大的決心。

撰文 ★ 王妤安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