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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影集《誰是被害者》探討刑法的加工自殺罪

《誰是被害者》為懸疑推理劇,劇情包含溶屍、焚屍、墜屍,每一具屍體都相互關連,牽引出下一名死者的線索。隨著調查,案情最後發現所有死者都認識一名安養院的護工,原來在護工的心理暗示與引導下,每個人都以『死得有意義』作為目標,幫助其他人完成自殺心願,繼而導致一樁樁離奇的殺人案浮出水面

按照我國刑法第275條之規定:「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白話來說,我國憲法基於基本人權的保障與人性尊嚴的維護,不希望也不允許自殺的行為發生,進而也無法承認加工自殺的合法性,所以在我國,就算是對方希望有人結束他的生命,任何人也是不能幫助對方結束生命的,否則就可能會有刑事責任的問題。

雖然我國在民國108年時開始施行「病人自主權利法」,加上原有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有開放當事人可以「預立醫療決定」,在自己陷入末期病痛、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等等情況,在經過二位專科醫師與緩和團隊確認後,可以終止維持生命的醫療行為。但即便如此,我國截至目前為止,也僅有准許「消極不為救助」,而沒有開放「積極促進死亡」的行為,也就是說,我國仍然沒有容許安樂死的合法化。

近年來一直都有安樂死合法化的聲音存在,關於能否積極促進死亡也有正反兩派的聲音,但以我國目前來說,就算加工自殺之個案情形再值得同情,也沒辦法合法的剝奪他人的生命,最多只能透過法院以個案中,因為一些例外或情輕法重的情形,依刑法第59條減輕刑責或依刑法第61條免除其刑,以避免過苛的情形產生。

撰文 | 蔡瑋軒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