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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法修法上路,兩派意見持續拉鋸中

為保障憲法之平等權及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並回應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立法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原住民身分法修正案」,並於今年1月3號由總統公布後正式上路。

以下為此次修法之重點

  1. 過往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之子女,需從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的姓,或取原住民傳統名者,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本次修法後,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第3條之規定,不論是「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或「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之婚生子女,只要取用父或母所屬的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取用漢人姓名但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或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的姓,均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
  2. 過去原住民身分法第9條規定,已成年的原住民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後就無法回復,本次修法放寬本法第5條第3項之規定,使自願放棄原住民身分者,得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但以恢復一次為限。
  3. 另外,依據過往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的規定,若具有原住民血統,但在尚未取得原住民身分時就被非原住民收養者,必須先終止收養關係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本次修法後,就可以不必再終止收養關係,只要養子女並列生父或生母所屬的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就能取得原住民身分。

兆宇觀點

此次修法為保障原住民之身分認同及平等權,放寬部分條文對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求,一派聲音認為這是讓原住民更容易尋回身分及找到自我認同的辦法;但也有部分學者及原住民族團體指出非原住民的大法官對於原住民族中的傳統名制、集體性並不理解,沒有資格定奪原住民身分取得的制度,更有人質疑放寬原住民身分的取得方式,只會讓具有原住民血統,但實質上並不理解或認同原住民文化的人,更容易取得優惠性待遇,甚至搶奪族內的保留地。此次修法既有贊同也有反對的聲音,未來的修法是否會更傾向其中一派的理念,兆宇會持續為您追蹤最新動態。

撰文 | 林冠佑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