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直播主前往日式餐廳用餐,並於直播中做出負面評論,因而與餐廳老闆發生爭執,遭老闆夥同一群人圍毆,事後該直播主提起傷害、恐嚇、殺人未遂以及違反組織犯罪條例之訴。然而夥同他人圍毆就會成立組織犯罪嗎?犯罪組織的定義是什麼?又參與群架會受到哪些處罰?就由兆宇帶您一同探究。
怎樣才算組織犯罪?
- 要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必須要為該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依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之規定,犯罪組織是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犯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的結構性組織,並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而在實務上,通常會構成組織犯罪條例的多是黑道幫派、詐騙集團及販毒集團。
- 雖然圍毆該直播主的人數超過三人以上,但難以證明餐廳老闆與其友人是為了持續實施特定犯罪手段或牟取不法利益而有共同犯罪目標的結構性組織,因此不太可能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定義之「犯罪組織」。
實務上如何處罰?
在實務上多是以刑法第150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處罰打群架的行為。依據刑法第150條之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並對他人施以強暴脅迫者,例如鬥毆、毀損或恐嚇等行為,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而在場助勢之人也會處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意圖使用凶器或是因此造成交通往來之危險更是會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外 ,不論是事前約定或臨時起意的聚集行為,或以任何聯絡方式聚集,都會構成刑法第150條。
於此案件中,直播主雖然評論狠毒,帶有挑釁意味,但餐廳老闆直接使用「鐵拳」發洩怒氣,以暴力解決問題,也不是值得學習的行為,老闆的行為不但降低餐廳風評,甚至有可能會面臨嚴峻刑罰和高額賠償。若是發生衝突,建議還是以和為貴,不要以暴力解決問題,以免後續法律問題纏身。
撰文 | 林冠佑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