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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義務是什麼?可以強制公司出示帳本嗎?怠於行使職權會怎麼樣?

最近Andy跟家寧的事情鬧得沸沸揚揚,同時也引發了民眾對公司內部運作的探討:商標、股東、董事會、監察人……都是值得大家去關注、瞭解的議題;家寧目前為群海娛樂的監察人,監察人究竟有何法律義務要履行,就讓兆宇帶大家深入瞭解吧!

監察人義務是什麼?

公司的營運狀況會影響到股東權益,因此設置監察人來代表股東監督公司,以確保業務正常執行。為了能充分發揮監督效果,法律賦予監察人得隨時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的權限,包括查閱公司之收入明細、請款單據、付款憑證及支出明細等等 [註1] 。

可以強制公司出示帳本嗎?

法律賦予監察人能隨時查調公司財務的權限,照理來說一但被監察人要求查閱,公司之代表人(即董事)是不得拒絕的。如果董事拒不配合,主管機關有權對代表公司之董事課處罰鍰,並按次處罰直至改正為止。

監察人怠於行使職權會怎麼樣?

因為監察人是受股東所託、代表股東監督公司業務狀況,職責之所在是確保股東權益沒有因公司經營不善導致虧損。故監察人怠於行使權責時,很可能導致股東不知公司經營狀況不佳,而未能及時出手補救,最終導致股東平白蒙受損害,於此範圍內,監察人自應負責賠償因怠於行使職務而招致公司虧損之數額。

[註1] 經濟部102年11月29日經商字第10200127950號函、經濟部104年3月10日經商字第10402404610號函。

撰文 | 王妤安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