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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化 小三就無法無天了嗎?

隨著社會觀念逐漸開放,大法官解釋 第791號做出解釋,宣告刑法的通姦罪因違反憲法第22條性自主權、憲第23條比例原則,且非重要法益,在性別差異及世界潮流下。自公布之日起失效。但目前臺灣的婚姻制度還是 「一夫一妻制」,通姦除罪化是否將尋找小三或小王之行為合法化?破壞了現有家庭的婚姻制度?

雖然現在已經無法透過刑法懲罰外遇行為,但我國民法規定的侵權行為,包含侵害配偶權,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此若是另一伴搞外遇,仍能依照前開條文,透過民事訴訟,以侵權行為主張自己的權利,對另一伴或小三、小王請求精神慰撫金,且民事訴訟中認定侵害配偶權的標準也比原先刑法通姦罪來的寬鬆,舉凡牽手、擁抱、拍攝親密照片等行為,只要經法官認定屬逾越一般普通男女分際之行為均屬之,不再僅限於發生性行為,又因認定標準變寬鬆,因此蒐集證據的部分,也變得較為容易,例如line對話紀錄、簡訊、照片等等,均有可能成為侵害配偶權的證據,對於想透過法律程序制裁另一伴的人而言,反而是一大福音,唯一要注意的是,因為侵害配偶權屬侵權行為的一種,提起訴訟仍有時效之限制,按照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因此若是一發現另一伴心靈上或肉體上背叛自己,有不忠的行為,記得要盡速蒐證,並提起訴訟,以免來不及保全自身權益。

刑法通姦除罪化不一定是壞事,雖然不能再以刑責懲罰不忠,但以現實層面來看,透過民事訴訟拿到精神慰撫金,反而有更多運用空間,心靈上的傷痛可能短時間難以復原,但鼓起勇氣再次出發,幸福仍然會再次到來!

撰文 ★ 王妤安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