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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給商家一星負評 要負刑責?

在這個網路資訊發達的時代,如果要去某家店家消費,很多人第一件事就是上網查詢該店家的評價,尤其在google地圖上除了可以找到該店家的地址、電話及營業時間外,還可以留下評論、打星等,之前即有新聞報導店家老闆因不滿民眾留一星負評,認為妨礙店家商譽揚言對民眾提告,則消費者在Google Map上留一星負評,究竟是否需負刑事責任呢?

按言論自由為人民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維護,以便人民得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

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則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我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或稱真正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只要行為人於發表言論時並非明知所言非真實而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為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致其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排除於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為標準,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所謂合理評論係指個人基於其主觀價值判斷,提出其主觀之評論意見而無情緒性或人身攻擊性之言論而言,倘係出於空泛指摘作人身攻擊,即難認係適當、合理之評論。

是以,應視消費者在Google Map上評價店家之內容為「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如係屬「事實陳述」之言論,則消費者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為真實,若消費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即須受法律制裁;如係屬「意見表達」之言論,消費者係針對特定可受公評之事項,依個人之親身體驗及價值判斷提出主觀意見及評論,縱使批評之內容為負面,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不應構成誹謗罪。然若消費者非出於自身體驗,只是希望毀損店家商譽,減少其他消費者前往店家之意願而留下不實評論,即可能被認定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撰文 ★ 何旻霏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