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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流程如何進行?

這個賣家到處詐騙,為什麼還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被抓去關呢?到底刑事案件的確切流程是什麼呢?

「最新款二手蘋果手機,不用1萬元帶回家!」小明某天在臉書社團上看到某位賣家刊登這則貼文,表示因缺錢急用於是賤價出售最新款蘋果手機,小明以為能撿到便宜,趕緊聯繫賣家並依賣家指示完成匯款。然而,賣家在收到貨款後,卻以各種理由拖延出貨,甚至最後對小明的訊息已讀不回,無奈之下,小明只能去警局報案。沒想到,幾天後小明卻又在社團中發現這位賣家再次刊登類似的貼文販售二手手機續行詐騙,對此不禁疑惑,到底刑事案件的確切流程是如何進展的呢?

其實,我們可以將刑事案件粗略分為三個階段:

一、 偵查階段
(一)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因此,簡單來說,偵查階段就是由檢察官指揮檢事官、警察、調查員偵辦案件的過程。
(二) 而在本件案例中,小明至警察局報案並經員警受理後,會將案件送往地檢署由檢察官進行偵查程序。在這之後,檢察官可能會傳喚小明以及被告,也就是那位詐騙賣家至地檢署說明本案情況,並依據所調查的證據資料,在最後做成一個處分,這個處分可能是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如果檢察官決定起訴被告,那麼案子就會進入到下一個階段,也就是審判程序。

二、 審判階段
在審判程序中,法院將會審理檢察官起訴的案件,其最大的任務是要確認被告的行為到底有沒有構成犯罪,若成立犯罪的話又應該受到多重的刑罰。法院會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客觀中立的態度,審酌檢察官及被告所提出的主張以及證據做出一個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三、 執行階段
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1項前段及第457條第1項前段分別規定:「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因此,如果法院在審判階段中對被告做出一個有罪判決,而被告、檢察官對此都沒有繼續上訴,或是上訴後被駁回而確定時,檢察官即應依法院判決主文中所載的內容指揮刑罰的執行。 近年來,臉書社團及IG詐騙頻傳,許多受害者常常疑惑,為什麼行騙的賣家總是能夠逍遙法外繼續詐騙其他人呢?實則不然,因為受害者一旦去警察局報案、或是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案件將會進入到偵查階段,之後還要由檢察官起訴進入審判階段,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被告有罪後才會進入到執行階段,這時候才能夠看到行騙的賣家被繩之以法,遭受正義的制裁。所以俗話說的好,不是不報,而是時候未到啊!

撰文 ★ 李冠亨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