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大眾所熟知的技術,研發出一個新的產品,比市面上了相類似產品使用上提升了10%的成效,那小明能以這個新產品聲請發明專利嗎?還是這個不算是發明,而沒辦法聲請發明專利?
發明專利是指:產品與市面上的產品相比屬於「新穎」產品,且產品可以確實在產業中「使用」,而新產品也具有領先市場的「進步」技術。但「發明」二字在科技發達的現代社會中,已經受到相當大的挑戰,也就是「發明」的特性,是否要無中生有才算是發明?還是只要在現有的技術下,向前跨出一小步,就屬於發明,而可以聲請發明專利?而前面所說的「新穎」與「進步」,又要如何判斷?這些都是會影響發明專利取得的難易度。
先就「新穎」而言,可以看出來是指具備「新的技術」,也就是如果發明在其申請專利前,就已經被公開,那這個發明就不具新穎性。而「新穎」可以分為「絕對新穎」與「相對新穎」;前者也就是無中生有,後者則是同意立足於前人所研發的技術,進行發明。那從我國對專利制度的立法可見,採行的是「相對新穎」,也就是容許發明者在先前技術的基礎上創新與改良,用以鼓勵發明,並促成科學研究的蓬勃發展。
再就「進步」而言,這是從新產品的功能來做判斷,也就是產品「要比原本的更好使用,且功能更好」。但「進步」必須與「先前技術」作出明確區隔,就是「進步」的認定必須排除「在該產業具有基礎知識的人,可以憑藉已經存在的技術而輕易完成發明」,這是指發明必須在該領域內具有創新的特性,才能做為發明專利,這也是避免專利制度遭到濫用的方式。
發明專利雖然不是要以無中生有的方式進行發明,但仍必須對已經存在的技術上作出創新與改良,並達到於該領域的通常知識所沒辦法輕易完成的發明,也就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研究出新的專利技術。而專利權既然受到高度保障,當然也需要對申請的資格上限制條件,也就是在一邊尊重先前技術,一邊鼓勵創新、改良,以促進公共利益,這也就是專利法的立法目的。
撰文 ★ 潘俊廷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