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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的區別

小美的父親生前好賭成癮,在外面欠了一屁股債。在父親過世之後,為了避免遭到父親的債權人追債,小美與媽媽討論過後決定趕緊去辦理拋棄繼承。沒想到小美的法律系男友小華聽聞這件事之後,竟酷酷的跟小美表示別擔心,由於現在全面採取限定繼承,因此不辦理拋棄繼承也沒關係。究竟小華的說法是否正確呢?

其實,小華的說法大致上是正確的,但是有些地方還是要注意,以下就針對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的意義以及注意事項進行簡單的介紹:

一、 首先,「拋棄繼承」指的是繼承人無論是對於被繼承人留有的遺產還是債務都全面拋棄掉的意思。以本案例為例,如果小美的父親在外欠了100萬元,但也留有30萬元的遺產,那不管是100萬元的債務還是30萬元的遺產,在小美辦理拋棄繼承後,就通通與小美無關囉。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拋棄繼承必須要在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進行聲請,否則期限一到就無法再辦理了。這邊大家可能會有疑問,為了一勞永逸,小美無論如何就直接辦理拋棄繼承就好啦!這麼做的話在債務大於遺產的情況下當然沒問題,但是如果小美的父親在小美不知情的狀況下其實另外留有大筆遺產,而這筆遺產在清償掉債務之後還有剩餘,此時已經辦理拋棄繼承的小美,對於剩下的部分也沒有辦法再主張繼承囉。

二、 而所謂的「限定繼承」正確來說指的應該是「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的意思,也就是說繼承人依法仍是概括繼承,但是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只需要用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來進行清償,超出遺產的部分繼承人就無須再負責了。而我國民法在民國98年修正過後,也確實全面改採限定繼承的模式。因此,案例中小華的說法算是正確的。

三、 但是,限定繼承也是有需要注意的地方。未辦理拋棄繼承的繼承人仍需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所謂的陳報遺產清冊用白話文來說就是請繼承人把遺產寫清楚交給法院,讓法院定期間來讓債權人陳報債權,對遺產受償。或許大家會想,既然都是限定繼承了,那就算我不陳報遺產清冊也沒關係吧?然而,這樣做其實是有風險的喔,以本案例為例,假設小美的父親生前欠了甲跟乙各50萬元,並留有30萬的遺產,則看似無論小美是否陳報遺產清冊,在限定繼承原則之下都只要對甲、乙就遺產部分各清償15萬元就好了。但是,這邊會有一個風險存在,也就是小美可能不清楚父親到底有幾個債權人,如果是在未陳報遺產清冊的情況下,債權人甲來向小美要錢,而小美也以為父親就只有這一個債權人而把遺產30萬元都交給甲,那如果嗣後另一個債權人乙再來向小美要錢時,這時候小美就不能再主張限定繼承,而需要用自己的錢補償乙本來可以受償的15萬元囉。

綜上所述,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並沒有絕對的優與劣,繼承人依實際狀況分析,選擇適合自己需求的繼承方式向法院辦理才是最佳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