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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805號──少年事件被害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有一名少女遭3名非行少年散布私密照片,少女的家長對此提起妨害風化的告訴,案件移送少年法院後,由地方法院的少年法庭分別裁定不付審理、保護處分,少女家長不服提起抗告,但均遭高等法院的少年法庭駁回。當時案件進行時,法官認為不須傳喚被害少女就逕行對案件作出裁定,少女家長因此認為未保障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有違憲之虞,聲請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去年7月16日做出釋字805號解釋,宣告相關規定違憲。

釋字第805號的案例中,引起爭議之法條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該規定如下:「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本法條之目的在於確保少年不會因心智、表達能力尚未成熟,而在審理時未能適當陳述,同時也讓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能適時表達意見,協助少年法院及讓少年能夠健全成長,惟法條中卻未規範被害人及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可以到庭陳述,恐有侵害人民的程序基本權、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等憲法基本權利。

釋字第805號宣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違憲,理由如下:

1.犯罪被害人於程序上屬重要關係人,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應給予一定之程序參與權,使其能到場陳述。
2.被害人到庭陳述有助於法院釐清與認定事實,有助於法院綜合考量相關因素而對少年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
3.從少年事件法立法之初到目前的現行法中,可找到「少年法庭命少年對被害人為道歉」、「少年法庭所為裁定應以正本送達於被害人」、「被害人對少年法庭不付審理與諭知不付管訓處分之裁定得提起抗告」等規定,可知少年案件之被害人仍應具有程序地位與權利,無正當事由且符合比例原則之前提下,不得一律排除被害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4.少年法院應斟酌少事法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的立法意旨,對被害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的方式為適當決定。

釋字第805號除宣告少年事件法第36條違憲,亦令權責機關要在2年內修法,在2年的過渡期中,除非法院認為有正當事由而不適宜外,仍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釋字第805號做成後,希望被害人的程序保障不再被忽視,真正的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撰文 ★ 王妤安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