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平台部分商品不提供7天鑑賞期,是否違法?

消費者在電商平台購物的行為,俗稱「網購」,是我國現今之消費趨勢;而「網購享有7天鑑賞期」更是消費者的普遍認知。不過,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亦規定,若商品或服務有「合理例外情事」,可以排除商品猶豫期的適用。 所謂合理例外情事,依行政院制定之準則中較常見的,是指通訊交易(含網購)之商品或服務,有「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依消費者要求之客製化給付;報紙、期刊或雜誌;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電腦軟體或個人衛生用品…」等情形之一,而且企業經營者還須明確告知消費者,才不適用7天鑑賞期。 然而,前述列舉之常見情形,之所以可排除鑑賞期的適用,是為了平衡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間之權益。舉例來說:容易快速變質腐壞之商品,並不適宜退還後再出售;客製化給付是依照個別消費者之需求而特別製作;報紙、期刊或雜誌等出版品,具有時間經過後而不易出售之時效性;經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已處於可複製之狀態,性質上返還無意義;而因衛生考量而密封之商品,如拆封試用後將無法整新出售,喪失經濟價值。從而,消費者權益固然值得保護,但也不能因此要求企業經營者負擔無理的風險而失去公平,而這也是促進消費生活品質,維護公平交易的合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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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如何具有法律效應?如何寫不傷情感又保障權益?

我國法律對婚前協議書的形式、擬定程序並無任何規範。因此,只要雙方進入婚姻前,以書面將協議好的內容寫下即可,但若想增加婚前協議書的效力,可透公證人進行公證,或請律師見證,以此證明婚前協議確實存在。另外,要注意的是我國法律對於婚前協議的內容亦無特別規範,故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就夫妻間權利義務的內容,雙方均可自由擬定,例如:婚後住所、是否冠夫姓、家庭費用如何分擔、選擇夫妻財產制等等,也可以約定若有一方違反婚姻義務時的懲罰性賠償,但協議書內容還是要注意是否違背「法律明文規定的強制或禁止事項」、「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例如預立離婚條件、剝奪對未成女之親權、性生活之限制,這些在法院實務上都會被認為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最後,一般婚前協議會牽扯到金錢,因此,大部分的人對婚前協議常會有不好的印象,但婚前協議不僅是規範未來財產的分配,也可以婚前協議的方式,讓雙方在婚前有機會針對結婚後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溝通,可避免婚後產生更多、更複雜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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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了44年!北市忠孝西路12/14起部分時段開放機車通行,道路的使用政府能說禁就禁嗎?

自民國67年起,忠孝西路因為車流量及公車流量大,被台北市政府列為禁行機車路段。而「安全」則是幾十年來,政府透過各種手段,限制機車路權的理由。但誠如司法院釋字第699號所說:人民有隨時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的行動自由,是受到憲法保障的,行動自由的概念,也應涵蓋駕駛汽車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的自由。而限制機車路權,也就干預了人的行動範圍,政府當然要拿出充分理由。換句話說,行動自由並非不能限制,而是我們必須檢視政府的干預是否合理。 在討論政府對機車族的干預合理與否,自然就必須用科學與統計等實際數據來做評估,但臺灣的交通治理環境因為長期參雜過多政治因素、不重視交通科學的專業判斷、交通的數據資訊不透明,諸多緣由均使得交通專業無法累積,如何使台灣的交通環境越來越好,需要大家持續的監督與關注。道路安全與交通平權的議題近年來關注度持續上升,但是否能夠在選舉結束後繼續受到重視,讓臺灣的交通環境日漸進步,除了仰賴我國中央與地方執政者的後續作為,更需要大家對交通議題的關注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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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美金假鈔是信眾投至功德箱的香火錢,而婦人只是幫宮廟的朋友跑腿兌換幣種,卻莫名成為犯罪人未免冤枉,試問在不知情狀況下使用(流通)假鈔,是否應擔負法律責任?

依照目前的司法實務見解,偽造的假美金並不是偽造貨幣,而是偽造有價證券,所以如果一般民眾使用偽造的假美金,就有可能觸犯了刑法第201條第2項前段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但是行使偽造的有價證券,關鍵在於係要「故意」為之才處罰。在本件新聞中,雖然婦人拿著偽造的美金去銀行兌換,但是關鍵點在於「婦人知不知道這是偽造的美金貨幣」!若婦人不知道這堆香油錢中有偽造的假美金在內,因為欠缺犯罪故意,婦人不會有刑事責任;反之,若婦人明明知道卻仍加以使用,則會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之處罰。因為本罪法定刑不輕,所以大家萬萬不可心存僥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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誇張!!北市力行國小學童營養午餐吃到上周的「餿水」, 校長證實:老師本以為是廠商特殊調味,究竟孩子的食安問題如何保障?據悉團膳廠商共服務四所學校,是否還有未被揭露的未爆彈?業者僅罰款2.6萬及停止供餐2週,這樣的處罰真的有警示及遏止的成效?學生的食安權益究竟該如何維護?

業者這次的疏失,主要可分兩個部分討論:第一、若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的行政管考和規範,業者可能遭受主管機關的裁罰。另一部份,與學校或教育單位之間的供餐契約,也會有訂立罰則,促使業者注意。本次新聞報導的罰款2.6萬及停止供餐2週,基本上就來自於與契約而非行政管制,而目前看來,這麼輕的罰則,的確很難有效警示或遏止業者的失誤。 基本上要維護食安,就是先設定廠商會犯錯,否則不用管理。既然如此,究其根本,本件事發的原因就在於「主管機關的監督不周」以及「學校的履約能力不足」兩部分。據報導,整個供餐管理流程一定有嚴重疏失,才會把廚餘當成湯品送到學校,而針對廠商自主管理的失誤,或恐係主管機關督導不周,以致於廠商沒在怕所造成。另外,整個流程中,學校的系統也無法「事先預防事故」;亦無法「監督廠商確實履約」,換句話說,就是要讓廠商皮繃緊,不敢掉以輕心。但是現在廠商很鬆散,雖然不是故意,但餿水都敢送,學校整個被看扁了……! 所以整體來說,學生的食安,還是要由最接近學生的學校來做最後的把關,這一次幸虧沒有釀出嚴重傷害,但是對於團膳廠商的監督和檢查,務必落實、確實,才是保護學生的重要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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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打疫苗,打完後才知道針劑已過期,病人應如何維權?

依照藥事法第21條第6款規定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之藥品,即屬劣藥。藥事法第90條第2項規定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因此,倘若民眾發現醫院對自己施打之疫苗已經過期,則民眾可以依照前揭藥事法之規定,向衛生局提出檢舉,衛生局將會依法開罰,並回收過期之疫苗。又或民眾要請求損害賠償,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民眾可請求救濟補償,但要注意此項救濟補償有時效之限制,需在知有受害情事日起二年內,或自受害發生日起五年內,向衛生局提出申請。而且也需要有因此受有不良反應、障礙或疾病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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