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先說明,年終獎金可分為「恩惠性給與」以及「經常性給與」兩種態樣,如果勞工與雇主間簽訂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沒有明定應固定發放時,就屬於「恩惠性給與」,此際雇主沒有給付的義務;但如果有明確約定應該固定發放者,這時則屬於「經常性給與」,在雇主未兌現時,勞工可以向雇主請求。
舉例來說,如果雇主在面試時聲稱保障年終獎金2個月,此時的年終獎金就屬於「經常性給與」,和勞工提供的勞務間有對價關係,實際上具有工資的性質,在雇主未履行時,勞工依法自然能向雇主請求。
因此,建議勞工朋友們在面試中碰到雇主承諾年終獎金時,一定要要求雇主將此約定清楚明定在雙方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以維護自身的權利。
撰文 ★ 李冠亨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