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婚前協議書的形式、擬定程序並無任何規範。因此,只要雙方進入婚姻前,以書面將協議好的內容寫下即可,但若想增加婚前協議書的效力,可透公證人進行公證,或請律師見證,以此證明婚前協議確實存在。另外,要注意的是我國法律對於婚前協議的內容亦無特別規範,故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就夫妻間權利義務的內容,雙方均可自由擬定,例如:婚後住所、是否冠夫姓、家庭費用如何分擔、選擇夫妻財產制等等,也可以約定若有一方違反婚姻義務時的懲罰性賠償,但協議書內容還是要注意是否違背「法律明文規定的強制或禁止事項」、「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例如預立離婚條件、剝奪對未成女之親權、性生活之限制,這些在法院實務上都會被認為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最後,一般婚前協議會牽扯到金錢,因此,大部分的人對婚前協議常會有不好的印象,但婚前協議不僅是規範未來財產的分配,也可以婚前協議的方式,讓雙方在婚前有機會針對結婚後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溝通,可避免婚後產生更多、更複雜之爭議。
撰文 ★ 王妤安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