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前年的小玉換臉風波、高姓立委遭前男友拍攝私密影片等事件後,立法院於112年1月7日通過刑法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6)等相關條文,以確保性隱私及名譽權之保障,本次新增的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是依照動機、目的、手段的不同,層級化犯罪行為,再依其不法程度的高低增訂有相對應的刑責。
鑒於網路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技術之運用快速發展,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而製作他人不實之性影像(例如:Deepfake深度偽造)案件於國內外亦有逐漸增加之趨勢,因該性影像內容真假難辨,對於被害人人格法益之侵害程度不亞於散布真實影像之犯罪,所以立法者為抑制是類新興犯罪事件,並使其罪刑相當,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區分各犯罪行為樣態及侵害法益程度,明定加重處罰規定。
其修正重點如下:
- 增訂性影像之定義。(修正條文第10條)
- 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之處罰。(修正條文第319條之1)
- 增訂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攝錄性影像之處罰。(修正條文第319條之2)
- 增訂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性影像之處罰。(修正條文第319條之3)
- 增訂製作、散布、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不實性影像之處罰。(修正條文第319條之4)
- 增訂沒收及告訴乃論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19條之5及第319條之6)
撰文 ★ 陳大業 法務助理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相關條文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