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妮佛·羅培茲、班艾弗列克的結婚喜訊震驚好萊塢!俊男美女的組合本來就為人津津樂道,但他們的婚前協議更是成為八卦焦點,為何呢?實在是由於婚前契約上「一週4次行房條款」太過奇葩。究竟婚前契約到底能否強制履行呢?詳解請看兆宇細細說明。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所以就以本案來說,書面契約並非必要條件。但也有例外,比如立法者認為有些事項白紙黑字較能保障契約當事人彼此權益,則需透過訂立書面契約的方式來規範,稱為法定要式契約。一般生活中常見的不動產買賣合約就是其中一種。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並非所有約定內容都能成為契約的一部份。參照民法第71條,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同法第72條表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雖然現行規定並未要求婚前契約需透過書面方式成立契約,換言之只要契約是符合以下幾點,那契約就算自動成立:
1. 雙方當事人約定好內容
2. 約定的內容並沒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3. 約定的內容無違反公序良俗
至於婚前契約是否可以強制履行呢?
就法律角度來說,需確認契約是否有效成立。就本案來說,婚前協議中「一週4次行房」的條款,是有可能違背個人性自主意願的,這種情形依民法第72條,屬於違反公序良俗的規定,所以可判定為無效。
因此,兆宇宣布,如果小班抗議「一週4次行房條款」,是可以認定此婚前契約規範無效。珍妮佛·羅培茲屆時可不能要求強制履行,以免傷害夫妻感情喔!
撰文 ★ 陳大業 法務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