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林姓婦人「拾走」李姓婦人放在機車旁的兩串市價798元衛生紙。重點就在於李姓婦人有無「不法所有意圖」;以及是否有「破壞李姓婦人對於衛生紙的管領持有關係,而建立新的持有管領關係」,這在上一篇已經說過了,網友們可以複習一下。
而就報導以及判決以觀,林姓婦人「知道衛生紙不是我的,我也沒有法律上的理由取走」的主觀犯意;跟「取走衛生紙而建立新的持有關係」這兩件事,應該是明確的。所以重點變成在於「車旁的兩串衛生紙遭林姓婦人取走時,是否仍在李姓婦人的管理支配下」這個問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竊盜;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不在李姓婦人的支配下,那變成是遺失物,法條會變成侵占遺失物的罪名,相差很大。
從新聞中可知,法院認為該衛生紙仍在李姓婦人的管領下,所以法官依竊盜罪處林姓婦人罰金1000元、緩刑2年(上訴中)。但在此間,李姓婦人竟然以竊盜名義向林姓婦人索討18萬賠償金,爾後又追加359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事件;林姓婦人則向李姓婦人提出恐嚇取財的控訴,使得案件越演越烈,雙方控訴不斷,堪稱另外意義的衛生紙之亂。
兆宇會在下一篇,帶大家拆解本案後續的司法程序,再請期待。
撰文 ★ 林冠佑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