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合法寵物店為了營利,常與非法繁殖業者合作,以最低成本繁殖,再由合法業者將寵物翻倍出售,如此天衣無縫的產業鏈,消費者往往被蒙在鼓裡;此外,我國流浪動物數量高居不下、亦導致收容所無法負荷之情形。因此,動物保護團體鼓勵民眾「以領養代替購買」寵物。不過,關於領養寵物應遵守哪些相關規定呢?就由兆宇為您細說分明。
- 成為飼主,有甚麼條件?
依照動物保護法(簡稱動保法)第5條第1項規定,只有「成年人(滿18歲)」才可以成為飼主;如果是未成年人飼養寵物,則需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飼主。
不過,就算是成年人想成為飼主,也沒那麼簡單!依照動保法第33-1條的規定,還設有諸多限制以落實保護動物的立法意旨。例如:任意棄養;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以賭博的目的,利用動物競技、搏鬥;未給予受傷或患病的動物,必要之醫療等等,都將失去成為飼主的資格。
再者,動保法第5條第2項更規定飼主應提供適當、乾淨、無害之食物;充足、乾淨之飲水;安全、舒適之生活環境。由此可知,具備為寵物營造優良環境及提供適當飲食的條件,才是一名合格的飼主。 - 領養寵物後,還需要完成甚麼義務呢?
依據動保法第22條之規定,除了領有執照得經營寵物繁殖之業者或飼主經申報得以免絕育之外,特定寵物(犬、貓)應為「絕育(結紮)」,以避免寵物過度繁殖又遭飼主任意棄養;而飼主應對於動物傳染病進行必要的防治,例如:施打狂犬病疫苗、動物體檢。此外,根據動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公告指定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僅有「犬」;「貓」為自願登記;「其他寵物」則不用登記,而應辦理登記之寵物,應於出生之日起「4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或受委託之民間登記機構,辦理「寵物登記、植入晶片」。 - 如果違反飼主義務將被處以罰鍰,嚴重者甚至會面臨刑罰
違反上述法規或其他動物保護法規所提到的飼主義務,飼主可能面臨行政上的罰鍰處分,也可能被主管機關剝奪飼養寵物的資格;而動保法另納入刑罰,對於宰殺犬貓、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之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見,立法者無非是希望藉由行政裁罰或刑罰嚇阻之手段,以落實人民、飼主尊重動物生命的責任。
撰文 ★ 林冠佑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