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花是小型工廠作業員,工廠為成本考量,決定將廠址從市區遷到「跨縣市」的大型工業區。可是阿花沒有交通工具,輾轉交通實在疲於奔命,希望能請公司出具「非自願離職證明」來爭取失業補助款並獲得資遣費,沒想到遭公司拒絕,難道阿花的訴求沒有法律依據嗎?就由兆宇為您細說分明。
- 在討論本案之前,我們要先來了解什麼是「非自願離職」?
所謂非自願離職,並不是以勞工是否「主動、自願」請求離職為要件,而是以離職原因是否可以「歸咎責任」給勞工來判斷,也就是說,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導致勞動契約終止,即為非自願離職。舉例而言:A招募員工時要求應具備律師執照,然而B竟偽造律師證書,假冒自己是律師被A錄用,隨後立即露出馬腳即遭解雇,雖然B並不願離職,然此情形是因為B欺騙A所致,故不能認定是非自願離職;若今天B遭A惡意傷害,不堪負荷而決定離職,因離職原因並不可歸責於B,縱使B主動辭職仍為非自願離職。 - 不過,為何需要區分自願或非自願離職?
因為如果勞工屬於「非自願離職」,可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領失業給付;且依照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第19條之規定,勞工可以向雇主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含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且雇主是不能拒絕的。 - 非自願離職之勞工,還可以請求資遣費
除了勞基法第12條(懲戒解雇)與同法第15條自請離職之情形外,其他關於勞基法第11、13條但書、第14條等法規所列舉的非自願離職之情形,均可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下篇》兆宇帶大家來解析本案公司遷廠導致小花請求離職的問題。
撰文 ★ 林冠佑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