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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突然搬家,讓我上班很不方便,我該怎麼辦?(下)

上一篇我們介紹了關於非自願離職的意義及如何請求資遣費。
回到本案,究竟公司「遷廠」造成阿花上班不便並且決定離職,是屬於「非自願」離職嗎?

  • 關於調動勞工工作場所,應如何辦理?
    基於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遷徙之自由,公司遷廠本就是雇主受憲法所保障的權利。然而公司遷廠勢必「調動勞工工作場所」,並進而造成勞工家庭生活(育兒、照顧父母);通勤時間及費用(交通不便、薪水變相縮減);重新適應環境(城鄉差異)等負面影響。因此,雇主如須調動勞工工作,除非勞動契約已有約定,應依勞基法第10條之1之規定辦理:「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本案雇主既未與阿花有變更工作場所之約定,縱使基於成本考量而遷廠為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但對於阿花的勞動條件已有不利之變更;也未見雇主給予必要協助或同時考量其家庭生活利益。由此可知,雇主未依上述法規辦理調動工作場所,已違反勞工法令並損害勞工權益,阿花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且遷廠既然不可歸責於阿花,當然就是「非自願離職」。
  • 除了勞基法的保障,也別忽略就業保險法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之規定,勞工因雇主遷廠而離職,即為本法所稱之非自願離職。勞動部也表示:「就業保險目的在保障非因勞工本身原因而離職之就業安全,並不以可歸責於雇主的離職事由為限;且變更工作地點對勞工及其家人日常生活勢必產生相當影響,即使雇主已提供必要的協助而未違反勞動契約,仍屬非自願離職,不影響勞工失業給付權益。」
  • 阿花的訴求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依照勞基法,可知本案屬於非自願離職之情形,公司除了應發給資遣費外,且應依阿花之請求出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就業保險法也已明文規定,雇主遷廠導致勞工選擇離職,即為非自願離職,阿花當然可持非自願離職證明,爭取失業補助款。

撰文 ★ 林冠佑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