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經濟不景氣的影響,A先生的公司已經兩個月沒發薪水,在員工集體抗議下,公司貼出公告,以共體時艱為由,每人僅能領取8成薪水,這種變相降薪的行為是否觸法?勞工該如何維權?兆宇為您細說分明。
依勞基法第23條第1項的規定,除了勞資雙方有特別約定外,雇主每月至少應定期發給工資二次。但在實務運作上,雇主通常會與勞工約定在每月的固定期日時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而如果雇主在所約定的期日並未按時發放工資時,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是可處以雇主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的,甚至依同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還能公布雇主事業名稱、負責人姓名,更可按次處罰。
同時,勞基法第22條第2項也明文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因此,勞工的工資應該在勞資雙方所約定的發放日,全額、直接的給付給勞工,凡是未按時全額直接給付者,不論是否事後補給全額或差額,都會違反上述規定,也是得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處罰的。
從而, A公司僅以營運不佳為由,就遲延發兩個月發放薪水,甚至做出變相降薪的措施,這些行為都是違反勞基法規定而得處罰的。勞工可以向勞動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迫使雇主在受罰的壓力下按勞動契約給付工資;另外也能透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來請勞動主管機關進行勞資調解;甚至在雇主仍執意不依約給付工資時,主動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向雇主請求短少幾付的工資、資遣費等費用,千萬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撰文 ★ 李冠亨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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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