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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影集《不可饒恕》探討執法人員偽造證據之責任

韓國電影《不可饒恕》是一部案外案復仇劇,劇情從被支解的女屍破題,講述姜姓搜查科研究員與刑警閔瑞英聯手抓捕李姓兇手,就在這時研究員女兒失蹤,並確認與李姓兇手有關;為了獲得更多信息救回失蹤的女兒,研究員只好竄改證據,讓兇手無罪釋放,未料李姓兇手宣稱研究員並非第一次竄改證據,而牽扯出數十年前的一場冤案…

以我國法律來看,《不可饒恕》這部電影中的姜姓研究員明顯就是違犯了刑法第165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湮滅證據罪,而且姜姓研究員具有公務員身分,依照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需要再加重本刑二分之一。

另外補充說明,刑法第165條的湮滅證據罪,我國法律有特別限制在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所以如果湮滅、藏匿的是自己犯罪的證物並不構成本罪,理由是因為刑法中的「不自證己罪原則」,如果我們不能期待刑事被告在審理中主動證明自己有犯罪,同理我們當然無法期待或強求刑事被告有不湮滅自己犯罪證物的可能性。又刑法第165條的湮滅證據罪只有處罰故意而沒有處罰過失,所以如果承辦刑事案件的公務員不小心把證物弄丟了,也只有內部行政管考的不利處分而已,可能面臨記過、停職的後果,但不會受到刑法的追訴喔

最後,這部電影中姜姓研究員明顯是「故意」、「湮滅」、「他人的刑事證物」,自然完全符合刑法第165條的湮滅證據罪的所有要件,又因為公務人員身分需加重二分之一的刑度,而且依照本罪之性質,更有高度之機率被褫奪公權 [註1],呼籲大家在看電影的同時也要建立法治的觀念,切勿以身試法囉!

註1:褫奪公權的意思是剝奪一個人擔任公務員的資格及參選公職的資格;且區分為終身的無期褫奪及1年~10年有期褫奪。

撰文 ★ 蔡瑋軒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