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黑暗榮耀復仇神劇的發酵,校園霸凌議題受到前所未有的關注,依照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謂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而校園內的霸凌事件,霸凌者、教師、教育機關都各有應負擔的法律責任,以下兆宇從普法角度為大家說明。
霸凌的加害者除了可能是同儕外,也有可能是教師,兩者的法律責任略有不同,如果加害者是同儕,依照不同的霸凌事實狀態,可以分成三大部分:
- 【刑事責任】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第278條重傷罪、第302條私行拘禁罪、第304條強制罪、第305條恐嚇罪、第346條恐嚇取財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10條誹謗罪等。
- 【民事責任】部分,加害者須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負損害賠償,且因為通常加害者的年紀尚未達完全行為能力,因此依照民法第187條規定,法定代理人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 【行政責任】部分,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不得對兒童及少年「身心虐待」、「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否則依同法第97條將會被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若校園霸凌的加害者是教師,除了前開提到的法律責任外,依照教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若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情形,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2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此外,學校若放任霸凌發生,也需要負起法律責任。依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第5項、第15條規定,國家應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並應訂定防制機制、處理程序;教師在執行職務範圍內,有保護照顧學生的義務。因此,如果教師怠於執行職務或學校未盡責任,使學生遭到霸凌,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被霸凌的學生向教師及學校請求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校園霸凌其實是每個人都有可能遇到的狀況,有時自以為的玩笑,卻有可能造成他人身、心受創,這種傷痛即便霸凌者受到法律制裁,也有可能一輩子伴隨著受害者。因此為了能夠讓霸凌者能真正了解自己的過錯並負起應負的責任,或是透過對話,讓受害者能真正治癒心中的傷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宣導、處理或輔導程序中,得善用修復式正義策略,以降低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係。透過對話、剖析、釐清的過程,讓霸凌真正的終結。希望霸凌的悲劇再也不會發生在你我左右,不再有人因此而受到傷害。
撰文 | 王妤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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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林冠佑 律師
20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