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8/4)藝人黃O佼遭臺灣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指揮司法警察搜索住居所及工作室等處後,由律師陪同至北檢接受訊問,訊後檢察官以以黃姓藝人涉嫌違反妨害性自主罪嫌,諭令新台幣35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而為了保護被害人,檢察官更以「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要求黃姓藝人不准接觸或騷擾被害人。則基於目前資料,針對此事前後,容兆宇為您小結一二。
依目前情況來看,目前已經有特定的被害人對黃姓藝人提出告訴,所以得以啟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而以交保金額來看,被害人提出告訴的內容,可能涵括黃姓藝人以不法腕力、脅迫或違反他人意願的強制行為。就此部分,因為強制行為已然嚴重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甚至對於被害人的身體、生命還有潛在的風險,因此不論是強制猥褻或強制性交行為,在妨害性自主罪章中,都屬於法定刑較重的處罰條文。例如強制猥褻罪嫌,法定刑的低消就是6個月有期徒刑起跳。因此黃姓藝人之後採取的訴訟策略,認罪與否?和解與否?將大幅度影響是否有入監服刑的可能。
另外,黃姓藝人在事件發生之初,也曾在社群媒體有過爆炸式的發言,先不論對於自身行為的辯解或承認,黃姓藝人在該段時間,大幅度揭露其他藝人朋友或有涉嫌犯罪的情事,此部分因大多數均屬於公訴罪,因此檢察官勢必會一併偵查,則在此部分,黃姓藝人將以證人的角色應訊。
一般來說,檢察官要求證人在偵查庭上作證,分成「聊天型」和「具結型」兩種。如果只是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和你問話聊天,試圖取得案件的相關方向,則這時候你漫天談地,無拘無束,也顯示偵查機關並沒有打算把證詞拿來當成案件的證據。但若證人經檢察官諭知具結作證後,經特定之法定程序,這時候證人就負有據實陳述的義務,不可以刻意虛假陳述,否則要負偽證罪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因此,有關於其他藝人朋友的紛紛擾擾,是非真假,檢察官是否認真偵辦,就看黃姓藝人作證時,檢察官是否諭知法定具結程序,或可知道一些端倪呢。
但不論是否具結,黃姓藝人是否於作證時願意陳述,或是裝傻忘記,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畢竟黃姓藝人在爆料時,並沒有經過具結,誰又能說他講對或講錯呢?
撰文 | 林冠佑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