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應該先了解「全勤獎金」的性質為何?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函釋意旨(註),如果全勤獎金是以勞工出勤狀況決定是否發給,則會因為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而屬於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指工資範疇。所以,全勤獎金實際上應不屬於一種獎金(恩惠性給予),反而劃分在經常性薪資的範圍。而既然全勤獎金屬於經常性薪資,雇主若要扣發,當然必須符合法律之要件,方得為之。
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規定,如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宣布停止辦公,但勞工確實因為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導致遲延到工或未能出勤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是故,當勞工工作地未宣布停班,但勞工因淹水導致交通阻塞而無法準時上班時,雇主應不得扣發勞工之全勤獎金。
那麼,如果勞工工作地未宣布停班,但勞工住居地或上下班必經地區停班,而導致勞工無法出勤時,全勤獎金之發給,又該怎麼認定呢?這一點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也同樣做出了規範,只要是勞工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地區宣布停班,而導致勞工未能出勤,雇主同樣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綜上所述,無論是勞工或者雇主,都應該注意「全勤獎金」性質之特殊性,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未來若不幸遇到豪雨淹水,也請記得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的規範,合法合理得主張自身權益。
註:(87)台勞動二字第 040204 號函
撰文 | 林采妤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