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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完善勞工權益,最低工資法上路

為保障低收入勞工及其家庭的生存權,使勞工薪資能根據通膨及物價成本的變化而調整,並明定罰則以確保勞雇雙方議定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立法院即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三讀通過「最低工資法」並於12月27日由總統公佈,期許藉由制定專法,完善最低工資審議機制的建構,俾利政府穩定、明確的調整最低工資。

最低工資法

在新法通過之前,我國當前基本工資的議定,是依照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由勞動部所設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但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的位階屬法規命令,且其審議指標並不明確,為改善此問題,此次特別設立了相關法規:

  1. 最低工資法第7條規定,勞動部應設置最低工資審議會,並由勞方、資方、學者專家、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各派代表共同擬定最低工資的調整方案。
  2. 最低工資法第9條明訂最低工資之審議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並得參考10項審議參採指標。以完善審議指標不明確等問題。
  3. 成立研究小組,於每年四月向審議會提出最低工資實施對經濟及就業狀況之影響報告,並於審議前30日針對最低薪資之參採指標提出研究報告與調整建議。
  4. 最低工資法第10、13條則規範最低工資之核定實施程序,完備議決與核定程序及行政院退回的重審機制。審議以共識決為原則,若無法達成共識,則以多數決作成決議。若行政院不予核定審議通過的最低工資時,勞動部應再召開審議會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報請行政院予以核定。

此次修法亦以最低工資法第17條規定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違者可處新臺幣2萬至100萬之罰鍰,地方主管機關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一百五十萬元,且公布姓名。

兆宇觀點

此次立法明確訂立最低工資審議會之設置與審議參採指標外,也立法設立研究團隊以完善審議指標的不足之處,並確立最低工資的審議程序與重審機制,從而令原本不臻完善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趨向完整;同時也提高給予勞工低於基本工資之雇主的罰鍰金額,以此保護勞工權益。在國際上,已有許多國家如美、英、德、日皆設有最低工資專法,更有以區域及產業劃分,制定差異化最低工資標準的「多元最低工資制度」。或許也會成為我國未來修法參考的方向。雖然目前無法確定立法後是否能實質增進勞工權益,但設立專法,至少展現出我國對勞工權益的重視日益增長。

撰文 | 林冠佑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