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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零開始認識父母請求扶養權(上):父母受扶養之要件、子女如何盡扶養義務

子女扶養父母不僅是人倫常理,法律也明文規定成年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義務,但什麼樣的情況下才需要負扶養責任、負扶養責任的方法有哪些,又扶養費該如何計算,這些繁瑣的細節經常把人搞得一頭霧水,本篇就讓兆宇為您一一解惑。

父母受子女扶養之要件

依據民法第1117條第1、2項之規定,父母受子女扶養之權利,不以其謀生能力為要件,只以其是否「不能維持生活」做為判斷依據。所謂「不能維持生活」是指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若父母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在法律上就沒有受扶養的權利。在實務上通常會以下列幾項依據做為參考:

  1. 存款的多寡。
  2. 國民年金或老年津貼等補助之金額。
  3. 名下是否有動產及非自住用之不動產,並會考量其變現金額之多寡即可能性。
  4. 是否有其他額外的被動收入,如股利、租金。

子女有哪些方法可以盡扶養義務?

子女扶養父母的方式可以是給予扶養費、同居並扶養父母、送至安養機構照護、或是按父母需要,陸續給付適合父母的生活物資、金錢,或撥給一定財產由父母自行收益作為扶養的方式。至於扶養的方法要如何決定,依據民法第1120、1132條之規定,要由當事人自行協議定之;若無法協議,則要組成親屬會議[註1]來決定。除非親屬會議不足法定人數、無法招開或招開後仍無法決議,才能請法院來裁定,若是已討論好扶養方式,只剩扶養費金額有爭執時,則不須組成親屬會議,可以直接由法院來決定。

扶養費有計算基準嗎?

依據民法第1119條之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在實務上,扶養費之計算基準多會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縣市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依照各縣市每人每月之經常性消費支出為基準,衡量子女給父母的扶養費是否符合社會之生存水平,再考量不同個案實際所需之生活費、醫療費、看護費等特殊需求,決定父母每月所需之金額。

本篇介紹了父母受子女扶養的要件、扶養之方法以及扶養費之計算基準,下篇將會繼續帶您了解,在哪些特殊情況下子女可以減輕或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註1] 由一定血親親屬組成的會議,依法擁有決定特定事項的權限。

撰文 | 林冠佑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