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我們談到了父母受子女扶養的要件、扶養之方法以及扶養費之計算基準。子女扶養父母雖然是人倫常理,且受法律規範,但若子女連自己的生活都無法維持,還有扶養父母的義務嗎?甚至有子女曾被父母虐待、拋棄過,若要求其無條件為父母奉獻是否顯失公平?本篇兆宇將帶您一同探究,在哪些特殊情況下子女可以要求減輕,甚至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自己都養不起了,還要扶養父母嗎?
雖然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的程度,會依負扶養義務者的身分跟經濟能力定之,但民法第1118條也規定,若受扶養權利對象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等,便不能以負擔扶養義務導致自己不能維持生活為理由,要求免除扶養義務,最多只能因此減輕扶養義務。
有哪些特殊情況可以不用扶養父母?
除了民法1118條所規定,因為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而可以減輕扶養義務的情況之外,民法第1118-1條也規定了下列兩種特殊情況可以減輕扶養義務,當情節重大時,子女甚至可以要求免除扶養義務:
-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例如故意致扶養義務者於死而未遂或重傷、強制性交、猥褻等妨害幼童發育之情事。最常見的案例就是父母對其子女有家暴的行為,日後若是要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責任,可以提供家暴之相關判決、保護令核發紀錄,以做為證據。
-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在實務上 [註1] ,若父母曾盡過扶養義務,例如扶養到10歲後才離家出走,法院通常會認定父母由於曾盡扶養義務,非屬情節重大,因此酌減子女對父母之扶養義務;若是要完全免除扶養義務,在實務上 [註2],通常必須是父母從未盡過扶養義務,法院才會認定屬於情節重大,可以完全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
雖說天下無不是的父母,但若子女受到不當對待卻還要求其無條件為父母奉獻,似乎也有失公允。然而,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時,法院審查的標準也會較為嚴格,若不幸遇到類似糾紛,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註1] 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04號。
[註2] 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親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撰文 | 林冠佑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