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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義憤殺人罪?怎樣才算出於義憤?

近期新聞報導,有一男子平常在家啃老,經常向父母討錢,過去甚至曾家暴、羞辱父母以索要金錢,該男子的弟弟某天看到哥哥又再向父母要錢,並準備對父母暴力相向,因而再次發生爭執,最終以球棒猛打哥哥頭部,導致哥哥死亡。檢察官認為弟弟是為保護父母,才以球棒攻擊哥哥,因此依義憤殺人罪將其起訴。義憤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又過往在實務上有哪些行為適用於義憤殺人罪,就讓兆宇帶您一同探究。

怎樣才會構成義憤殺人罪?

依據刑法第273條第1項之規定,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義憤殺人罪和刑法第271條一般殺人罪在主觀構成要件上都必須具備殺人之故意,且客觀上必須要是行為人的殺人行為導致被害者的死亡結果,除此之外義憤殺人罪還還必須是「當場激於義憤」所為。

  1. 所謂義憤是指基於道義之理由所生之憤慨,必須是被害人先有不義行為,且該行為在客觀上對於一般人來說,是無法忍耐而足以引發公憤之行為,才可稱為義憤。若僅是因為金錢糾紛、感情問題、私人恩怨等事由殺人,由於是出自行為人自身之憤慨,因此並不足以稱為義憤殺人 [註1]。 此外「激於義憤」必須是行為人直接見聞該不義行為導致一時無法忍受刺激才算是激於義憤。
  2. 義憤殺人罪的構成要件限於「當場」,而「當場」係指受義憤刺激而產生殺人決意並立為實施殺人行為當下之場所。只要犯意是激惹於當場並立即引發的殺人行為,即使被害人是被追至他處殺害,仍符合「當場」之要件。
  3. 若是因為過去之事實,或因不滿被害人的回應導致情緒失控進而萌生殺人之犯意者,均難認係「當場激於義憤」。舉例來說,有一妻子長期遭到丈夫家暴,因而懷恨在心,某次家暴後,妻子趁丈夫熟睡時將其殺害。縱使丈夫先前有毆打、辱罵妻子等行為,然而上述行為皆屬於過去之事實,妻子並非是在受到家暴的當下萌生殺意並立即實施殺人行為,因此並不構成義憤殺人罪。

過往適用義憤殺人罪之案例

由於刑法第271條一般殺人罪的刑責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義憤殺人罪之刑責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較一般殺人罪減輕不少,因此法官在量刑上也會較為嚴苛。實務上適用義憤殺人罪的情形,多是自身或親屬受到莫大侮辱 [註2] 才會適用。

義憤殺人罪雖然刑責較低,但實務上能適用之案件卻寥寥可數,即使在難以忍耐的情況下,建議還是忍一時,風平浪靜,不要貿然行事,循正規途徑解決問題,以免面對嚴峻刑罰,後悔莫及。

[註1]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97號刑事判決
[註2] 最高法院61 年台上字第 1781 號

撰文 | 林冠佑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