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中懷孕,若因此身體不適,一定要撐著上班嗎?懷孕的女性職員究竟有哪些權益可以主張,就讓兆宇來告訴你。
首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1條規定,懷孕之職員得主動申請「改調」,即將工作內容變易為較輕易之工作,改調期間的工資應比照原職位之薪水,雇主不得任意刪減。又所謂「較輕易之工作」係工作為其所能勝任,客觀上又不致影響母體及胎兒之健康者。但要注意的是,改調係以單位有較輕易工作可調時為前提,如果有可供改調的崗位時,雇主依法不得拒絕員工之改調申請;如果沒有適當的崗位可供改調,自然便無法適用該條規定囉!
值得一提的是,「懷孕」並不在留職停薪的法定事由中,且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有「雇主不能規定或事先與受僱者約定其懷孕時要以離職或留職停薪處理」之規定,否則該規定或約定視為無效。因此孕期中,不僅雇主不能要求員工留職停薪,實際上,除非雇主同意,否則員工也無法以此為理由強制要求留職停薪。
但其實在職中懷孕還有很多權益可以主張,欲知詳情請洽下集(兆宇小學堂,我們下次見!)
撰文|林冠佑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