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 are currently viewing 小孩子才做選擇,寶寶跟工作我都要——女性懷孕面臨的職場困境(下)

小孩子才做選擇,寶寶跟工作我都要——女性懷孕面臨的職場困境(下)

承上集,假如妳今天就是這麼「幸運」,公司沒有可供改調的崗位,那也不用擔心喔!兆宇帶妳繼續了解在職中懷孕還有什麼權益可以主張~

在職中懷孕,亦可考慮申請安胎假、產假及產檢假。

「安胎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之規定,在醫生診斷需安胎休養的情況下,安胎假會被視作住院傷病假,而住院傷病假則規定「兩年內的請假總日數不得超過一年」。

「產假」則規定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項及勞動基準法第50條,在女性職員「分娩」前後,雇主應使其停止工作並給予共計8星期之產假。8週的產假中,應保留4週留待產後[註1],剩餘4週則可與雇主協商是要在產前分次請假、亦或預產期前直接請4週,都是ok的[註2]。惟產假至遲自分娩日起算 (但若當日勞務提供完成後始分娩者,得以分娩或流產之次日起算[註3])。

至於「產檢假」,規定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在職懷孕期間共有7日的產檢假可以申請。而安胎假、產假及產檢假,只要懷孕之職員已提出申請,雇主不得拒絕喔!遭拒絕時依法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如職員因為請這些假而被扣考績、全勤獎金等等,也是可以申訴的!

[註1] 勞動部勞動條 2 字第 1050131733 號函

[註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動三字第 246 號函

[註3] 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1110140681 號函

撰文|林冠佑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