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之修法重點
歷經前年的小玉換臉風波、高姓立委遭前男友拍攝私密影片等事件後,立法院於112年1月7日通過刑法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6)等相關條文,以確保性隱私及名譽權之保障,本次新增的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是依照動機、目的、手段的不同,層級化犯罪行為,再依其不法程度的高低增訂有相對應的刑責。
歷經前年的小玉換臉風波、高姓立委遭前男友拍攝私密影片等事件後,立法院於112年1月7日通過刑法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6)等相關條文,以確保性隱私及名譽權之保障,本次新增的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是依照動機、目的、手段的不同,層級化犯罪行為,再依其不法程度的高低增訂有相對應的刑責。
自民國67年起,忠孝西路因為車流量及公車流量大,被台北市政府列為禁行機車路段。而「安全」則是幾十年來,政府透過各種手段,限制機車路權的理由。但誠如司法院釋字第699號所說:人民有隨時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的行動自由,是受到憲法保障的,行動自由的概念,也應涵蓋駕駛汽車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的自由。而限制機車路權,也就干預了人的行動範圍,政府當然要拿出充分理由。換句話說,行動自由並非不能限制,而是我們必須檢視政府的干預是否合理。 在討論政府對機車族的干預合理與否,自然就必須用科學與統計等實際數據來做評估,但臺灣的交通治理環境因為長期參雜過多政治因素、不重視交通科學的專業判斷、交通的數據資訊不透明,諸多緣由均使得交通專業無法累積,如何使台灣的交通環境越來越好,需要大家持續的監督與關注。道路安全與交通平權的議題近年來關注度持續上升,但是否能夠在選舉結束後繼續受到重視,讓臺灣的交通環境日漸進步,除了仰賴我國中央與地方執政者的後續作為,更需要大家對交通議題的關注與討論。
依照目前的司法實務見解,偽造的假美金並不是偽造貨幣,而是偽造有價證券,所以如果一般民眾使用偽造的假美金,就有可能觸犯了刑法第201條第2項前段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但是行使偽造的有價證券,關鍵在於係要「故意」為之才處罰。在本件新聞中,雖然婦人拿著偽造的美金去銀行兌換,但是關鍵點在於「婦人知不知道這是偽造的美金貨幣」!若婦人不知道這堆香油錢中有偽造的假美金在內,因為欠缺犯罪故意,婦人不會有刑事責任;反之,若婦人明明知道卻仍加以使用,則會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之處罰。因為本罪法定刑不輕,所以大家萬萬不可心存僥倖啊。
業者這次的疏失,主要可分兩個部分討論:第一、若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的行政管考和規範,業者可能遭受主管機關的裁罰。另一部份,與學校或教育單位之間的供餐契約,也會有訂立罰則,促使業者注意。本次新聞報導的罰款2.6萬及停止供餐2週,基本上就來自於與契約而非行政管制,而目前看來,這麼輕的罰則,的確很難有效警示或遏止業者的失誤。 基本上要維護食安,就是先設定廠商會犯錯,否則不用管理。既然如此,究其根本,本件事發的原因就在於「主管機關的監督不周」以及「學校的履約能力不足」兩部分。據報導,整個供餐管理流程一定有嚴重疏失,才會把廚餘當成湯品送到學校,而針對廠商自主管理的失誤,或恐係主管機關督導不周,以致於廠商沒在怕所造成。另外,整個流程中,學校的系統也無法「事先預防事故」;亦無法「監督廠商確實履約」,換句話說,就是要讓廠商皮繃緊,不敢掉以輕心。但是現在廠商很鬆散,雖然不是故意,但餿水都敢送,學校整個被看扁了……! 所以整體來說,學生的食安,還是要由最接近學生的學校來做最後的把關,這一次幸虧沒有釀出嚴重傷害,但是對於團膳廠商的監督和檢查,務必落實、確實,才是保護學生的重要關鍵。
依照藥事法第21條第6款規定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之藥品,即屬劣藥。藥事法第90條第2項規定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因此,倘若民眾發現醫院對自己施打之疫苗已經過期,則民眾可以依照前揭藥事法之規定,向衛生局提出檢舉,衛生局將會依法開罰,並回收過期之疫苗。又或民眾要請求損害賠償,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民眾可請求救濟補償,但要注意此項救濟補償有時效之限制,需在知有受害情事日起二年內,或自受害發生日起五年內,向衛生局提出申請。而且也需要有因此受有不良反應、障礙或疾病之事實。
目前我國對於關鍵技術的保護,僅有制定《營業祕密法》予以規範嚇阻,但實務上向來對於損害營業秘密之未遂犯判罰過輕是不爭之事實,且我國至今尚未對涉及國安的營業祕密或高科技技術有明確定義,釐清並定義何謂「影響國安之虞之關鍵技術」當為首要之急。 再者,以外國為借鏡,美國有《經濟間諜法》,對於竊取技術至國外者,不論犯行已遂或未遂,最高均可處15年有期徒刑;韓國有《防止產業技術外流及保護產業技術法》,法院也曾做出禁止某些核心技術產業員工跳槽到中國的判決。都以相較我國高於數倍之標準維護國家安全。台灣的《營業祕密法》在處理國安上應可以有更周延的規畫與展望。